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620号
张安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辉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1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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