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高诉被告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5121

刘白龙

原告徐高诉被告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34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白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高损失48790元;二、被告何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高损失20910元;三、驳回原告徐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原告徐高负担812元,由被告刘白龙负担1155元,由被告何勇负担495元。评估费3445元,由被告刘白龙负担2412元,由被告何勇负担10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