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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屈宁生诉被告周立明、周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222

周立明、周立兴

本院受理屈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2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屈宁生借款125295元,并支付利息(以1252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2022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周立兴对被告周立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25295元及利息(以252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2022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立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立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由被告周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月十二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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