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康云诉被告应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4-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5105

应长春

原告周康云诉被告应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5105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应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周康云借款本金1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应长春负担2600元,由原告周康云负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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