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975号
薛加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加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688元,违约金184.4元,共计3872.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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