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中奎诉被告瞿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836号

瞿瑶: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立即归还原告机械使用租赁费17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用的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