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金贤诉被告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839号

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许金贤诉被告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8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许金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6元(已减半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许金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