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839号
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许金贤诉被告任进宁、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8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许金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6元(已减半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许金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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