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郏德芳、邹保兰、徐艳、郏子涵、郏宣博诉被告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012号

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郏德芳、邹保兰、徐艳、郏子涵、郏宣博诉被告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苏011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六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