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65号
贵州南宇冶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116898.24元及相应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 ,自债务实际发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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