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047号
施川宁、胡蕾:
原告王凯与被告施川宁、胡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施川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凯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施川宁、胡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凯借款本金999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999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6元,保全费2024元,合计4930元,由被告施川宁负担2930元,由被告施川宁、胡蕾共同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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