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强清13号
2022年2月1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1强清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南京市江浦县商业(集团)总公司对江浦县江北小商品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苏0111强清1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恒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依法对江浦县江北小商品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小商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江北小商品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并按照清算组的要求填写申报债权的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债权,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江北小商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未予清偿或者交付财产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江北小商品公司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下列责任:(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江北小商品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上述有关人员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主动向清算组说明公司的情况,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清算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5号紫金联合立方2幢301室,江苏恒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编:210037。
联系人:赵忠,电话:13951827819;伍晨晨,电话:18020112016。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