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676号
彭兆宋:
本院受理原告尹逊民诉被告彭兆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子彭志宇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学费由被告承担,每月2000元直至孩子学业完成止;三、婚姻内所购置两处房产归原告和孩子所有;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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