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68号
姜植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家芹诉被告姜植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姜文慧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万元;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华路9号2栋8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各自债务和私人物品归各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