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431号
王海云: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海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43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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