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433号
唐学龙:
本院受理段本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唐学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段本斌支付货款14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唐学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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