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745号
赵和:
本院受理平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凡返还借款本金6506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平凡。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