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红诉被告点指(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11民初597号

 

点指(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被告点指(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