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376号
南京茂清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则清: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平诉被告南京茂清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则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则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伟平89000元及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045元,由被告张则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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