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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伟平诉被告南京茂清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则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376

南京茂清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则清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平诉被告南京茂清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则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7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则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伟平89000元及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045元,由被告张则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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