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11号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340000元、欠款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开始暂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违约金(以340000元基数,以每日0.02%计算,自2020年12月30日开始暂计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