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强清10号
本院依据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苏0111清申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鸿浦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苏0111强清10号决定书,决定由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成立南京鸿浦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清算组,依法对南京鸿浦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1、南京鸿浦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逾期申报债权的应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申报、审核费用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2、南京鸿浦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者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3、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南京鸿浦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一切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印章均作废。
4、南京鸿浦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清算组办公及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8号京师律师楼;邮编:210037;联系人:陈星律师18626441259、刘跃律师15718856200。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