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734号
程大业:
本院对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大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大业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二、被告程大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000元、运费1500元、违约金4500元;三、被告程大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程大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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