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371号
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明华、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34880.52元、复利1.96元,并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社区赤兔路2号5幢301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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