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郭成银诉被告郭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797号

郭成琴:

本院受理原告郭成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款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以68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8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0时0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