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661号
曹荣中:
原告金定宝诉被告曹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曹荣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定宝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被告曹荣中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770元由被告曹荣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