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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金定宝诉被告曹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3661

曹荣中

原告金定宝被告曹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661民事判决书被告曹荣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定宝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被告曹荣中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770元由被告曹荣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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