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高诉被告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5121

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高诉被告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项原告赔偿车辆损失68900元、评估费3445元、律师费5000元、道路救援费800元、车辆折损3万元,上述共计10814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木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