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21号
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高诉被告刘白龙、南京乐善施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项原告赔偿车辆损失68900元、评估费3445元、律师费5000元、道路救援费800元、车辆折损3万元,上述共计10814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木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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