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939号
马立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扩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立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0日货款5629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0日的违约金87036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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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