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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玉萍与被执行人王松、周品和、南京永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公告
日期:2022-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执恢613号

王金龙: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萍与被执行人王松、周品和、南京永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松和案外人王金龙作为乙方于2021年1月15日与作为甲方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签订《江浦街道安置房处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处置应安置面积44平米,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处置款人民币862889元。现该笔款项由王金龙一人领取,根据协议书,补偿款中应有王松的份额。王松应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你的到期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在向申请执行人周玉萍履行对被执行人王松到期债务218336元及利息。

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王松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滕清    

联系电话:025-8376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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