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2066号
孙进友、刘如林: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兴宁合作社)与被告孙进友、刘如林、张勇、佴宗革、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进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83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如林、张勇、佴宗革、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孙进友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各自承担6%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3155元,被告孙进友负担31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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