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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侯永华诉被告闫红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446

闫红领

本院受理原告侯永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红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永华人民币30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止;以30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侯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0元(原告侯永华已预交),由原告侯永华负担1190元,由被告闫红领负担30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六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