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722号
袁春仁:
原告陈仁贵诉被告袁春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春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仁贵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仁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袁春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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