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白东升、李芳、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228号

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白东升、李芳、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支付给原告所欠车款38,396,151.65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11,092,890. 15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六对被告一的债务在1,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十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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