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柱金诉被告段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704

段世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柱金诉被告段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1029元及利息,利息以210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口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