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向峰、叶雨菲、周英、第三人南京尤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139号

被告叶向峰、叶雨菲、周英、第三人南京尤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