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232号
胡秋冬:
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胡秋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秋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603957.97元、利息26507.8元、罚息987.88元,合计631453.65元,并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秋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35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被告胡秋冬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方州路199幢2幢一单元602室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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