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279号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5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25元(81.25平方米×0.6元/平/月×60个月=2925元),自2015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费150元,合计3075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逾期欠款总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