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强清42号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申请江浦县食品公司汽车运输队(简称汽车运输队)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汽车运输队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汽车运输队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汽车运输队有任何财产,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了汽车运输队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汽车运输队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汽车运输队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浦县食品公司汽车运输队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