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邵增海诉被告杜先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1-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426

杜先森

本院受理原告邵增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9年在浦口中车工地打工工资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十一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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