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强清75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根据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市浦口区商业总公司(下称“商业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南京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B座10楼;联系人丁少曦,电话15861811612)担任清算组。
商业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资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业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商业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遗失作废,特此声明。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