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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鹏宇诉被告林倩、余香果、曹进勇、祝武城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3891号

林倩、余香果、曹进勇、祝武城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宇诉被告林倩、余香果、曹进勇、祝武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南京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开触手平台违约损失人民412907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一十七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