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208号
韩嘉琪: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韩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53287元,违约金160元,并支付利息以534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方面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