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281号
朱世文:
本院受理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6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93元,自2015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费150元,合计2843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逾期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