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1-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281

朱世文

本院受理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6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93元,自2015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费150元,合计2843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逾期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