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蒋香保、谢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771

蒋香保、谢兰英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314933.0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642.45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8日),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二用于抵押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村扬子组168号城南新村13幢204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本案所有应付款项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