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浩、朱利倩、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768

陈浩、朱利倩:

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浩、朱利倩、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浩、朱利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25598.41元、利息11426.79元、罚息1673.03元,并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自2020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陈浩、朱利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浩、朱利倩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浩、朱利倩追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陈浩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七瑶路7号悦景园2幢316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十一月八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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