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764号
冯肖:
原告刘香瓦诉被告冯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香瓦借款本金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肖负担125元,由原告刘香瓦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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