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946号
南京汉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扬州雨之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和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汉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扬州雨之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南京和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汉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南京汉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和祥建设有限公司退还50000元款项,并额外返还定金30000元,合计80000元;被告南京汉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和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