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079号
赵之勇:
本院对原告何孔杰诉被告赵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之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孔杰支付货款9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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