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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394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金13037.94元及滞纳金(以13037.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