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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容红薇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896

容红薇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容红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容红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卡号为6259960179189436的信用卡借款本金30840.73元、利息1446.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04.65元,合计32891.46元,并以借款本金3084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告容红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卡号为6228360115633605的信用卡借款本金74695元、利息257.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7.37元、分期手续费2000元,合计77389.65元,并以借款本金74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三、被告容红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94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67元,由被告容红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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