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514号
邓中元:
本院受理刘亚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亚聪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亚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邓中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