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亚聪诉被告邓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514

邓中元

本院受理刘亚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亚聪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亚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邓中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一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