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世军诉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3124号

刘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军诉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刘小鹏、吴国昌、陈剑涛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全部给付义务(即向原告王世军支付工资27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分别在8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已交诉讼费用退还给原告、由三被告向法院缴纳。。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三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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